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也是城市发展中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简单来说,它们有密切关联,但在法律性质、适用依据、程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可以用一个比喻来理解:
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维度来详细区分:
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关键在于了解其历史背景:
“拆迁”时代(2011年以前):主要依据是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阶段,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往往是开发商,由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许可。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裁决和行政强拆。这一时期矛盾突出,因为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容易损害被拆迁人利益。
“征收”时代(2011年以后):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同时废止了旧的《拆迁管理条例》。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简单总结:现在城市里正规的、由政府发起的“拆迁”,其法律本质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是果,“征收”是因和过程。 明确这个概念,有助于被征收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