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公证管辖】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结论:外地老人有可能在上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但这并非绝对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规定,即与上海存在足够的法律联系。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如果无法在上海办理,建议考虑在被监护人或监护人一方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关键在于协议的合法有效。